【政策解读】《退役军人保障法》系列解读(四十二)

来源: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3-10-26 15:27 点击量: 下载本页

一、退役军人是否只有凭优待证才能享受公共交通、文化旅游等优待?
答:不是。优待证是持有人享受各项退役军人优待措施的证明。优待证制度的实施,体现了国家对退役军人的关怀,有利于保障退役军人便捷、有效地享受各种优先优惠。《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优待证制度,国家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逐步为退役军人统一制作颁发优待证,作为享受相应优待的有效证件。因此,除优待证外,退役军人也可通过出示退伍证、转业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退休士官证等能够证明其退役军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残疾退役军人还可出示残疾军人证,作为享受各项优待措施的证明。
二、国家如何保障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
答: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投军人。主要措施包括:

(1)加强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优抚医院、光荣院在退役军人医疗、养老等方面承担着重要保障职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规定,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我国一直高度重视优抚医院和光荣院的建设,不断加强政策保障力度。例如,《优抚医院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兴办优抚医院,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优抚医院建设与发展应当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光荣院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兴办光荣院,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地方政府预算。光荣院的建设服务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集中供养和服务需求。

(2)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此作了一些规定,例如,2014年《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规定,符合供养条件的优抚对象,应当优先安排到当地光荣院、福利院等机构集中供养。除上述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可充分利用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等,为孤老、生活不能自理退役军人提供收治优待;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兜底保障作用,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提供供养、护理服务;等等。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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